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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ㄒ唬┓銎都美?,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ǘ┐俳逃?、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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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仙缁峁怖娴钠渌壬苹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ㄒ唬┕裨河泄夭棵藕透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ǘ┲泄焓只嶙芑?、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ㄈ┚裾炕蚴〖睹裾棵诺羌亲⒉崆冶黄蓝ㄎ?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ㄒ唬┮路?、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ǘ┦称防嗉耙盟ǖ魑镀?、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ㄈ┮搅评喟ㄒ搅埔┢?、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ㄋ模┲苯佑糜诠餐际楣?、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ㄎ澹┲苯佑糜诨肪潮;さ淖ㄓ靡瞧?。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ぜ嗖庖瞧骷吧璞?、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裨号嫉钠渌苯佑糜诖壬剖乱档奈镒?。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上述是关于捐赠物资的征进口税的相关公告,大家可以参照次公告,如快件渠道也可以捐赠也要参照次公告,红旗速运尽量把相关政策给大家搜集到位。如果香港e特快和澳门e特快,广州邮政cc等邮政渠道可以给相关政策的话,我司会第一时间给大家通知,同时受香港和澳门的疫情情况,暂时香港和澳门仓还无法开工,能开工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更多相关海关政策可以联系我们。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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